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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6-3号

赖紫苡、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紫苡,陈某,赖烈明,刘圆秀,邹志勇,马世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476-3号申请执行人赖紫苡,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申请执行人赖紫苡的母亲。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执行人赖烈明,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刘圆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邹志勇,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马世庭,男,汉族,住广西平果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邹志勇所有的号牌为粤X×××××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