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舟,男,汉族,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李马虎,地址尉氏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黄建舟申请李马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尉民初字第0217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马虎应支付申请人黄建舟案款26673.0元,承担执行费300.0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马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尉执字第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