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83号原告陈海玉,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金紫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6栋4单元40601号。法定代表人杨竞,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竞,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海玉与被告西安金紫晶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陈海玉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新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