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80-1号本院2015年11月26日对原告丁同意诉被告侯娟、冯肆红、侯璐珂、朱贤玉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二行的“原告与侯娟、王佩、宋彬、冯肆红签订的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更正为“原告与侯娟、侯璐珂、朱贤玉、冯肆红签订的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曹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