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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588号

谢春福、邱月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春福,邱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谢春福,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邱月霞,女,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月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