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90-2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增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周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璇,女,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祝萌萌,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金凡品,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新灵,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增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璇、祝萌萌、金凡品、刘新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淮北市增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璇、祝萌萌、金凡品、刘新灵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655477.35元及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94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息计算)、律师代理费9.4万元、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2193元、申请执行费77549元。被执行人淮北市增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璇、祝萌萌、金凡品、刘新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淮执字第002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凡品名下坐落于相山区黎苑路36号南湖大厦1#101号、刘新灵名下坐落于相山区黎苑路36号南湖大厦1#102、1#601号、祝萌萌名下坐落于相山区人民东路温哥华城54#301室、周璇名下坐落于萧县龙城镇凤山路凤山花园三期2-106室房产及配套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金凡品名下坐落于相山区黎苑路36号南湖大厦1#101号、刘新灵名下坐落于相山区黎苑路36号南湖大厦1#102、1#601号、祝萌萌名下坐落于相山区人民东路温哥华城54#301室、周璇名下坐落于萧县龙城镇凤山路凤山花园三期2-106室房产及配套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侠
审 判 员 王国际
代理
审判员 盛文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