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2204号原告武杨,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威,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杨诉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杨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