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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53-1号

王兆斌、孙建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兆斌,孙建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斌,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蔚县。被执行人孙建宏,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蔚县。申请执行人王兆斌与被执行人孙建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日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兆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建宏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宏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宏工资和公积金等收入61450.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