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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执字第294-2号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伊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春康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伊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世良,张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78号。法定代表人毛立国。被执行人山西伊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马兰镇姬家庄村山西伊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坤,总经理。被执行人于世良。被执行人张淑霞。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伊康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世良、张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杏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下落及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杏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