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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朔诉被告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奇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147号起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贾军涛,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丰玉,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起诉人吴某某。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起诉人王某与被起诉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确认二被起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该案涉嫌犯罪,在立案阶段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