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春生,男,住太康县。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