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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春生,男,住太康县。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河南成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