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吕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吕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