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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4388号

王飞与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飞,赵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88号原告王飞,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飞与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飞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新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