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4388号原告王飞,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鹏,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飞与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王飞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秦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新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