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1602号

李清香、赵李军等与赵子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李清香,赵李军,赵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清香,女,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原告赵李军,男,201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清香,系赵李军母亲。委托代理人孔德武,卫辉市太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子国,男,194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清香、赵李军诉被告赵子国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香、赵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保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慧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