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9号原告:盛某某,女,1985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