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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49号原告:盛某某,女,1985年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