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传尧,男,汉族,1948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龙虎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纯柱,该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瞿文国,该村主任。
上诉人蔡传尧因与被上诉人沅陵县凉水井镇龙虎坪村村民委员会、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沅民林初字第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湘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1991年9月5日在政府的主持下,沅陵县凉水井镇龙虎坪村与沅陵县凉水井镇苏良界村达成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的协议,蔡传尧认为沅陵县人民政府给自己颁发了《山林经营证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侵犯了蔡传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本案涉及林地权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传尧的起诉。蔡传尧上诉称:他的祖父1953年2月22日取得“章家山”一定范围的土地权属,并由当时的沅陵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1983年他继续取得“张家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沅陵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3日填发了《山林经营证书》,然而两被上诉人于1991年9月5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协议,他所在的村委会未经他同意处置实体相关权益,侵犯了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民事行为。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协议违法无效,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上诉人作为民事案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林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沅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案件事实属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规定,本案所涉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应当首先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不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湘辉
审 判 员 郭家法
代理
审判员 龙中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戴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