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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672-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邹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邹彩霞,谢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6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责人郑志海,行长。被执行人邹彩霞,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拓荣县人,住所地福建省拓荣县。被执行人谢锋,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邹彩霞、谢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彩霞、谢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