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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

王海宾与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宾,李亭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王海宾,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亭枝,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宾与被告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