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王海宾,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亭枝,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宾与被告李亭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宾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