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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王君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文,王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文,男,1963年5月23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君喜,男,1967年10月13日生,满族,伊通农联社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文与被执行人王君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国文与被执行人王君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