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075号原告李丽梅,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b塔楼3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梅诉被告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梅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丽梅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鞠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