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葆,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久亮,地址盐山县。杨新葆申请执行李久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新葆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