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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76号

杨新葆、李久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新葆,李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杨新葆,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李久亮,地址盐山县。杨新葆申请执行李久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新葆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