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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5653号

张殿远与赵玉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殿远,赵玉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5653号原告张殿远,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恒,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远与被告赵玉恒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殿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殿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张殿远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