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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33号

王国锋、史海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国锋,史海强,王闯,王小朋,邵江涛,王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锋,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10223197412184090。被执行人史海强,地址。被执行人王闯,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王小朋,地址。被执行人邵江涛,地址尉氏县。被执行人王瑞峰,地址尉氏县。王国锋与史海强、王闯、王小朋、邵江涛、王瑞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海强、王闯、王小朋、邵江涛、王瑞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海强、王闯、王小朋、邵江涛、王瑞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国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海强、王闯、王小朋、邵江涛、王瑞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国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