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叶林、马庆、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叶林,马庆,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显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肖杰,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叶林,男,撒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被告马庆,男,撒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共和县,系被告马叶林之子。被告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恰卜恰镇。法定代表人马叶林,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环开加,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元国,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叶林、马庆、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叶林、马庆、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叶林、马庆、青海省海南黄河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