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任先忠与胡广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先忠,胡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21号申请执行人:任先忠,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广宁,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宁阳西路上海花苑B区。申请执行人任先忠与被执行人胡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