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井亮与肖瑞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亮,肖瑞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石井亮,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肖瑞宾(诉状为肖瑞斌),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石井亮与被告肖瑞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石井亮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瑞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亮撤回对被告肖瑞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井亮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石少林审 判 员 王兰英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