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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井亮与肖瑞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井亮,肖瑞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石井亮,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肖瑞宾(诉状为肖瑞斌),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石井亮与被告肖瑞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石井亮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瑞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井亮撤回对被告肖瑞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井亮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石少林审 判 员  王兰英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