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唐磊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唐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徐唐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饶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唐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以(2007)赣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唐磊在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7次,主动执行了部分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徐唐磊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徐唐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