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民抗字第2号

钟创德、周友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创德,周友莲,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钟创德,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周友莲,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基隆开发区。申诉人钟创德与被申诉人周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创德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钟创德的再审申请。钟创德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柳检民(行)监[2015]4502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麦林球

审判员  邹 强

审判员  许云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东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