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抗字第2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钟创德,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周友莲,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基隆开发区。申诉人钟创德与被申诉人周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创德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钟创德的再审申请。钟创德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柳检民(行)监[2015]45020000095号民事抗诉书,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麦林球
审判员 邹 强
审判员 许云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东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