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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43号

黄耕端与王世宇、黄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耕端,王世宇,黄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43号原告黄耕端,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世宇,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玲,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耕端与被告王世宇、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耕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世宇、黄玲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黄耕淞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耕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世宇、黄玲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即黄耕淞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