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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诉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751号原告赵兵,男,汉族。被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科技产业园紫薇田园都市7号楼2单元3层20304室。法定代表人李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兵诉被告陕西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