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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特辉、糜慧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特辉,糜慧娥,XX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96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特辉。被执行人:糜慧娥。被执行人:XX海。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46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特辉、糜慧娥、XX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黄特辉名下的房产正在拍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44644.75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诉讼费6120元,执行费5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9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