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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861号

王太国与史新亮、张蜜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太国,史新亮,张蜜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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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国,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史新亮,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张蜜儿,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新亮、张蜜儿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五十三元(含本金五千四百元、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三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