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07170号原告北京英龙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建材城东路森林大第家园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张连权,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诠胜,北京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林晶,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龙万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林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龙万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龙万顺商贸有限��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彦辉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