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保字第00141号

侯启良与杨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启良,杨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141号申请人侯启良。被申请人杨红,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

申请人侯启良与被申请人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依法保全查封被申请人的晋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限额为40000元整;2、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杨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查封担保人梁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的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