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忠利与叶宏彬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利,叶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苏忠利。被执行人叶宏彬。申请执行人苏忠利与被执行人叶宏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