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执字第535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谢金巍,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谢金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谢金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建军
审判员 曾小云
审判员 曾火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