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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袁执字第535号

周洪、谢金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洪,谢金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执字第535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谢金巍,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谢金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周洪与被执行人谢金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建军

审判员  曾小云

审判员  曾火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