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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7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x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xx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82号原告: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x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雷平。被告:北京微xx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委托代理人:刘超,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x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xx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x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X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