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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532号

米秋涛、武长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秋涛,武长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米秋涛,男,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7311054232。被执行人武长起,地址南皮县。米秋涛申请执行[武长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南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秋涛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南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中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