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米秋涛,男,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7311054232。被执行人武长起,地址南皮县。米秋涛申请执行[武长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南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秋涛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规定,
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南民初字第163号判决书中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保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