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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连生、邓国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邓连生,邓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新区秀丰路一区七栋10号。被执行人邓连生。被执行人邓国强。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连生、邓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1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连生、邓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连生、邓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连生、邓国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实隆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19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