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吴兰妹与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兰妹,高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596-2号申请执行人吴兰妹,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高英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吴兰妹与被执行人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兰妹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英杰精品屋一处。此外,被执行人高英杰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部门均无银行存款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