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杨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张建华,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华,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长 张自云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