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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杨金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张建华,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华,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长  张自云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汉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