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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138号

张琨与秦雅莉、贾天玉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琨,秦雅莉,贾天玉,苏继华,高飞,张淑萍,太原市云海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张琨。被申请人秦雅莉。被申请人贾天玉。被申请人苏继华。被申请人高飞。被申请人张淑萍。被申请人太原市云海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艳萍。申请人张琨与被申请人秦雅莉、贾天玉、苏继华、高飞、张淑萍、太原市云海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6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0001900208891539)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雅莉、贾天玉、苏继华、高飞、张淑萍、太原市云海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晓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