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余火英与徐梅花、杜克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火英,徐梅花,杜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余火英,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梅花,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克俭,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梅花、杜克俭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代垫受理费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长生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