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兴杰与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兴杰,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兴杰,男,汉族,秦州区代课教师,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小蕊,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彦,男,生于1980年2月27日,汉族,该中心干部,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该中心干部,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赵兴杰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市秦州区劳动就业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给上诉人赵兴杰退还。审 判 长 杨宏权审 判 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郭子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