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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70-1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许智勇,黄顺燕,许惠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7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6013710-X。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玲、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82号3-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204397-6。法定代表人许智勇。被执行人许智勇,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执行人黄顺燕,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执行人许惠淳,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许智勇、黄顺燕、许惠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许智勇、黄顺燕、许惠淳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并由上述法院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