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雪芹与刘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芹,刘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胡雪芹,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成彬,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雪芹与被执行人刘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539.26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8640元,利息自愿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