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苏小龙、王慧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苏小龙,王慧丽,蒋斯伟,祝忠艳,黄宝国,杨金莲,王雪峰,王艳,苏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194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村。负责人:程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方秋燕,该社员工。被告:苏小龙,浙江开化人。被告:王慧丽,河北邯郸人。被告:蒋斯伟,浙江开化人。被告:祝忠艳,江西德兴人。被告:黄宝国,浙江开化人。被告:杨金莲,浙江开化人。被告:王雪峰,浙江开化人。被告:王艳,湖北武汉人。被告:苏良伟,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被告苏小龙、王慧丽、蒋斯伟、祝忠艳、黄宝国、杨金莲、王雪峰、王艳、苏良伟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崇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