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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申字第1号

杨敦松、涂孔华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敦松,涂孔华,涂孔贵,涂孔炎,谢良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敦松,男,194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涂孔华,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安柳田选矿厂厂长,住德安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涂孔贵,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安柳田选矿厂合伙人,住德安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涂孔炎,男,1967年12月26号出生,汉族,德安柳田选矿厂合伙人,住德安县,

原审

被告:谢良勇,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黄石市,杨敦松与涂孔华、涂孔贵、涂孔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3日作出(2007)德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九中立他字第16号民事裁定指定由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敦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原判决,认定为被申请人违约并单方面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涂孔华、涂孔贵、涂孔炎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收到判决书的时间分别为2008年2月4日和5月18日,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杨敦松于2015年7月以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时,距离该案生效之日已逾七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综上,依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敦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文婷

审判员  王凤华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乐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