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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王卫国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王卫国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307-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段。法定代表人:蔡广华。被告:王卫国,系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1区3楼3011号门市部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国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卫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华隆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