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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亚萍、杨佳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佳莹,黄亚萍,杨福友,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双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莹,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曾立新,女,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友,男,192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永民村。负责人闫国文,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黄亚萍(系上诉人母亲),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曾立新,女,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佳莹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发回东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